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