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