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