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