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