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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