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