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