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