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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