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