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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