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