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