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