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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