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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