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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