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