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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