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