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