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
内卫部队按照行政区划编设,机动部队按照任务编设,海警部队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具体编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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