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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