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执行任务需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在指挥机构领导下,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实施组织指挥。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