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押解、押运等任务,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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