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十二条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遇有重大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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