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任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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