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控告人或者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