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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