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