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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