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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