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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