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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