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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