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