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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