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