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