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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