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