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