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