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