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