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