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