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