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