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