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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