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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